一、什么是主体性?
主体性这个概念能否成立?这取决于主体这个概念能否成立。主体一词除了有实体、主要部分等含义而外,最主要的含义是指某种活动的主动发出者,除某些动物有类似活动而外,只有人有这种自觉活动,因此,只有人才能是主体。
人的活动不外三大类:实践、认识和评价,因此,主体不外三大类:实践主体、认识主体和评价主体。由于认识和评价归根到底包含在实践之中,从总体上说,主体就是实践主体。如果这些事实不能否认,主体概念显然是能成立的。

“性”是对某类事物的本质共性的抽象与概括。物体有物质性(物体性),动物有动物性,植物有植物性,牛有牛性,马有马性,人
有人性,阶级有阶级性,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性,人民有人民性,党有党性……主体无疑有主体性,客体也无疑有客体性。问题不在于主体性与客体性概念能否成立,而在于如何理解它们的具体内容。
我认为主体性就是人作为活动主体所具有的本质特性,也就是人在自觉活动中的自主性、自动性、能动性、创造性等,实际上就是主观性。不少同志不同意这种理解。他们认为主体是人,主观是人头脑中的主观世界,主体大于主观,主体性大于主观性,它包含物质性、有机性、动物性、生理性、社会性、主观性,等等。
这种看法是把主体性与人的属性混为一谈了。人的属性非常广泛,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主体性只能是人的一种属性,不能等同于人的属性。也有人把主观性理解为不符合客观世界、主观自生、自以为是,所以反对把主体性理解为主观性。

这是把主观性与主观主义混为一谈了。不能把主观性等同于脱离客观。有脱离客观的主观性,也有与客观一致的主观性,在英文中,subjectivity 来自 subject,它既可译为主体性,也可译为主观性。我们讲人的主体性或主观性指的就是人作为某种活动的主体发挥出来的功能、影响、作用等。
是否只有人才有主体性呢?否,许多东西只要在主体的作用下起了一定的变化,也就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例如人所培育出来的各种粮食、水果、牲畜,人所制造出的机器、房屋、用品,人所创造的各种科学、理论、思想,都具有主体性,因为它们都被打上了作为主体的人的烙印。它们的主体性也是人的主体性,不是它们本来具有的特性。说得具体一点,这种主体性是人的主体性通过实践向客体渗透的结果。
什么是主体性原则?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这个概念能否成立,一是它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我认为这个概念是能够成立的,因为“性”本来就是共性,是普遍的,当然可以成为一个原则。但是迄今没有人对主体性原则的具体含义作一个明确的说明。
有同志认为主体性原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对事物、现实还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我们知道,马克思谈的是实践的作用,即要看到我们周围的事物、现实是人类实践的产物。

也就是说,这些东西是有主体性的,主体性对于它们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因此,对主体性原则的这种理解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主体性原则的普遍性有没有范围?不妨具体考察一下。
(1)主体性原则对人和人类社会是适用的,因为人和人类社会是有主体性的。他本来是主体性的根源。
(2)主体性原则对人的一切认识也是适用的,人的一切认识都是有主体性的,因此,一切科学也有主体性,不但社会科学有主体性,自然科学也有主体性。哲学有主体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有主体性,因为它也是一种认识。

(3)主体性原则对人化自然是适用的,一切人化自然物都是有主体性的。人化自然物是人的实践改造过的东西,人化有程度的不同,但都打上了人的活动的烙印。人化自然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及的自然界。
(4)主体性原则不适用于非人化自然,非人化自然物为人力所不及,没有主体性。
总起来说,主体性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很窄的,主要限于地球范围之内,而地球上也充满了非人化的自然物,即使人化了的自然物中也存在非人化的因素。

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整个世界是有主体性的或主体性原则适用于整个世界。主体性原则不是一个本体论原则。
根据这样理解的主体性原则,有几种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1)没有主体性的东西是不存在的或没有意义的。没有主体性的东西即非人化自然,它又分为两类,一是认识了的,一是没有认识的。有的东西是人认识了的,但毫未经人改造。
例如太阳,在科学实验基础上人们对它已有很丰富的认识,但人们至今对它发挥不了任何作用。我们对太阳的认识是有主体性的,但太阳没有什么主体性。

那么,我们能说太阳不存在或没有意义吗?有的东西不但没有经人改造过,而且也没有为人所认识,那么,它是否存在呢?我们当然不能说它存在,但也不能说它不存在,而且我们还可以说在认识了的东西之外总还有东西存在。
因此,我们不但不能说人化自然之外不存在东西,也不能说在认识了的东西之外不存在东西,更不能说这种东西没有意义。
如果这种没有认识的或没有人化的东西就没有意义,人类还孜孜不倦地进行科学探索干什么呢?难道人类实践的进步不是不断变不知为知,变无用为有用吗?

(2)对于有主体性的东西,不能说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这种观点也是不能同意的。
有主体性的东西的存在状态无疑是有主体的作用在内,即是依存于某一主体的意识的,由某一主体的意识决定的,但这整个过程也都是客观的,其产物或结果也是客观的,即不以任何认识主体的意识为转移的。
因此,它的存在的客观性与它的存在状态的主体性并不冲突,而是相容的。上述观点正是把两种情况对立起来了。

(3)应该用主体性原则来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世界是直观唯物主义,它见物不见人,没有主体性。
因此,应该以主体性原则来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或者说,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体化。这种观点也是难于接受的。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当然是有主体性的,它是人创立的,是为了人的,怎么可能有没有主体性的哲学呢?这种观点实际是要把主体性原则主观地扩展为本体论原则,贯彻到整个宇宙。

这是把认识的主体性与世界的主体性混为一谈了,把人化自然的主体性与一切事物存在的客观性对立起来了。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哲学过去对主体性问题研究不够,应该加强,我想是正确的,但这决不是以主体性原则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
以上几种观点都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都是违背科学事实的。坚持这些观点的同志往往对实践和事实避而不谈,而只是以马克思的片言只语为根据。
这里没有必要讨论这些论断。应该指出,对马克思的话首先有一个联系起来正确理解的问题,不能对马克思的话采取“六经注我”的态度,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任意割裂和曲解;其次,马克思的话也未必句句是真理,句句都是非常确切的,马克思的话也要经受实践和科学事实的检验。